我的问题是:1、当初签订贷款合同时,投资公司的人明知我们是公积金贷款应该只收300元公证费却收600元,是否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而作为与其合作的银行,是否不能以不清楚推卸责任?2、关于收取律师费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5-04-01 19:44:28
问题描述:
买房子与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其一业务人员要求交纳1400元,分别是律师费650元,公证费600元,其它150元(这几个字看不太清楚),因为当时签约人非常多,而且他一再强调是公司规定,所以我们交纳了以上费用,但事后却发现有以下问题:1、收据并不是银行开的,是一家投资公司,当事人说是代银行办理。2、据调查,公积金贷款公证费只有300元,而组合贷款才需600元,我们是单纯的公积金贷款。3、据了解公积金贷款并不需要交纳律师费。另外在银行贷款合同批复后,银行要求我们交纳保险费,但其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却在贷款额上乘以1.2倍。不符合国家规定。在我们提出以上疑义后,银行人员一方面说他们已经与那家投资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无法查找。另一方面说保险费是银行规定的,没有办法。 ...( 详细经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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