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我这样写行吗?能否帮我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为我争取到合法利益。

更新时间:2005-03-30 18:23:17
问题描述:
我这样写行吗?能否帮我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为我争取到合法利益。我的申请仲裁全文如下: 请求事项 因为我依法辞职,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克扣我应得的6000元下半年度考核奖。为此,特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施公司(个别领导)支付我应得的6000元下半年度考核奖。事实与理由 一、机施公司(个别领导)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克扣我的工资。 我与我父亲原同在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工作。我与2004年12月1日起经单位同意依法辞职,我父亲正好也是从2004年12月1日起拿退休工资的, 2005年2月4日,机施公司发放下半年度考核奖(我们的奖金是进入建行卡,详见工资卡复印件)我父亲拿到下半年度奖金8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834元。我却一分钱都没拿到。我是科员,我的下半年度考核奖全额为7200多元,应该可以拿7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000元。 我是依法辞职,我父亲是依法退休,都是一样的,我却没拿到奖金。 2月初我父亲问董福会(机施公司劳动人事部经理),为什么王珏没有奖金,董回答说公司78号文规定辞职者不发奖金。 我和我父亲对董是比较信任的,有文件规定也没办法了。后来想想,还是看看文件再说吧。 春节后我父亲查看了78号文,公司的2004(78)号文件的第三章第二款中有这么一段:\"2、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的人员,在考核期内自行离职者将不予考核,也不再发放绩效考核奖。\"文件中根本没有辞职者不发奖金的规定。(详见78号文复印件) 到底单位这种做法对不对,我就开始在网上进行法律咨询。与此同时,我也开始在网上查询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学法,我感到,很明显这是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克扣”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因为我依法辞职,所以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就不发给我奖金,这理由正当吗?这理由合法吗?辞职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已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应当支付给我全部劳动报酬。 二、公司的78号文根本没有依法辞职者不发奖金的规定,并且违反劳动法和未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问题解答》大类,《工资分配》分类,第6点: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上述第1、2、4、5的情况都不涉及,只有第3种情况可能涉及。上述第3种情况“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包含三层意思并且缺一不可,才可认定为没有“克扣”劳动者的工资。⑴依法制定⑵并经职代会批准⑶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果上述第3种情况涉及,那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就不存在克扣我的工资。而事实呢,上述第3种情况3小点都不涉及。 1、公司的78号文没有明确规定依法辞职者不发奖金。 公司的2004(78)号文件只提到‘自行离职者’不发考核奖,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依法辞职者不发奖金。‘依法辞职’与‘自行离职者’是有区别的。自动离职,是指未经企业批准,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第2797期》。权威机构虽然没有对自行离职定义。但应该说‘自动离职者’与‘自行离职者’两者只差一字较相近,是指职工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所以不能把“自行离职”与“依法辞职”混为一谈。2、公司文件必须依法制定,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即属无效。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于2004年12月1日起经单位同意依法辞职,我在机施公司工作到了04年11月30日,机施公司(个别领导)应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科员7200元的标准,支付给我6分之5下半年度考核奖6000元。 如果把‘自行离职者’解释为‘依法辞职者’而不给依法辞职者发放考核奖,那是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劳动者流动的做法,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不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3、机施公司的78号文没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在78号开头有这么一段话:“……《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等五只有关办法(详见附件)已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详见78号文复印件)从上述这段文字看出78号文件仅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没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申请仲裁人:王和源20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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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宋旭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基本内容还可以,最好简略一些。
    2005.03.30 18:23:1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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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应争取那些应得 权益?请详细给予解答,谢谢!
劳动关系成立的认定不一定非要签定劳动合同。你可以凭工资单或者其他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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