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变更劳务派遣单位,请问上述情况我可以主张哪些权益?能否让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
更新时间:2020-10-24 02:35:51
问题描述:
1、
劳务派遣公司因未中标2020-2021年用工单位的销售部门劳务服务项目,在未尽到提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30日晚间要求劳动者立即主动离职,未有任何协商。因劳动者不同意主动离职,在用工单位原项目并未结束且没有完成交接工作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通知劳动者项目结束,回公司待岗培训,未经商量,有拖延
合同解约时间的主观故意。
2、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原合同有效情况下,重新招标变更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让劳动者重签变更合同条款、提高合同约定条件,损害劳动者利益。新条款包含:工资考核比例做出调整、新增试用期3月,劳动者面临在试用期无法通过用工单位考核而有被直接辞退的风险。
请问上述情况我可以主张哪些权益?能否让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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