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0年7月18日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二年,按照合同约定,我该怎么办才能在合法前题下维权?给乙方寄出
更新时间:2020-10-19 11:39:21
问题描述:
我与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搞房屋托管)于2020年7月18日签定房屋
租赁合同二年,每年空置期一月,8月16日和9月16日均收到租金,但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对方因"高出低进,长收短付”所谓"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公司关门,人去楼空,按约定10月16日未收到租金,接下来也无指望。按照
合同约定,乙方逾期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仍不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以低于给我租金一倍免物管费收取一年租金加押金的方式出租给第三方租客,在我与租客协商各承担一半损失无果的情况下,请问李律师,我该怎么办才能在合法前题下维权?
有些房东这样做:1逾期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租金,给乙方寄出
合同解除通知书。2给租客寄出或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后,直接收房。请问这样可行吗?
期待您的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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