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已签署,房屋已交付使用,开发商是否还能单方解除合同?2.如果开发商单方解除合同,我是否只能得到一万元的赔偿?
更新时间:2004-10-28 13:59:54
问题描述:
去年我按揭贷款买了一处商业用商品房,看房时交定金一万元并签署 了《认购协议书》,后又首付五万余元,与开发商签定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所有的银行按揭手续,《认购协议书》收回并作废。开发商于2 个月后交房,并于交房时又与我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说开发商把房子卖给我又返租回去了。手续全部办完后我开始按月向银行返还贷款。今年开发商与我商议将租赁合同改为十年期,因租金问题没有谈拢,开发商说要单方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如无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注: 《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盖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备案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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