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理,我是花钱买来的东西,我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取得的第三人,现在却说我是销脏,请问:什么是销脏罪?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是什么情况?派出所和看守所的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现在派出所说看守所那里的不能处
更新时间:2004-06-23 18:45:11
问题描述:
派出所可以这样抢钱?为了方便,我用第一人称叙说整个事情的经过。2004年2月,我买了一台电脑和电视,是一个人介绍的,说:那个人要到外面去了,东西要处理了。联系几次以后,他带我去了那个人的家,看了东西以后,他们说:电视400元(长虹29寸的,已经用了6、7年了,电脑是联想的,96年的机子,主机是卧式的,显示器是14的)电脑1000元,我没有还价,在那个介绍人的帮助下,把东西搬到我家,主人只说:把钱给那个介绍人就可以了。第二天以后,我才分几次把钱给那个介绍人的。2004年6月,那个介绍人被派出所抓了,送到看守所,他在派出所和看守所都说出了我买电脑和电视的事(因为是别人偷来的让他销)。当时,看守所就来人了,要带我走,我要他们有合法手续才走,他们又回去办好了传唤证再把我带走的。我被他们带走的第二天早上,派出所又到我家找我,被告之看守所把我带走以后,他们回去了。看守所要罚款,我没有同意,他们就去找了我父母,在父母同意罚款1000元的情况下,他们在留置我40多个小时以后,让我回家了。我从看守所回家的第二天,派出所让我去,我没有去。因为看守所那里已经说了:这个事罚一不罚二,而且不再追究。当时,有公安局的一个政委在,他也表态的。现在派出所在我爸爸把钱交给看守所以后,特别气愤,打算找物价局去把我的东西核价,定我一罪,而他们的真实目的是要罚款,罚我3000元的。我因为有事,从看守所回家的当天我就外出了。本来打算回家,就因为派出所的这个态度,我没敢回家。 补充一个,看守所抓我的是:公安局监狱管理所侦察大队深挖犯罪中队,也就局里设在看守所的一个部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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