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4.咨询公司设立贸易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
更新时间:2020-04-08 19:28:50
问题描述:
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4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体同意作价10万元;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70万元,但未办理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戊担任监事。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
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之后,咨询公司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公司惟一盈利的某部门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1年后,贸易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300万元。
请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咨询
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该咨询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丙的继承人能否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
4.咨询公司设立贸易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咨询公司欠银行的100万贷款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5.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贸易公司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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