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力?2.本案中社区服务站有可能承担哪些行政法律责任?救济途径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4-07 11:51:24
问题描述:
社区违法行医案
某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但在服务场所发现有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2种药物。经询问当事人否认有擅自实施药物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但不能排除违法的嫌疑。2周后,2名卫生监督人员出示证件后,再次对该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服务站医师刘某正在给一名女患者开具有上述2种药物的处分。监督员刘某当场出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刘某承认未办许可证,并承认正在给患者做药物流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以及该服务站处方笺为证。
请问
1.本案中的卫生监督员是否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力?
2.本案中社区服务站有可能承担哪些行政法律责任?
3.如本案中社区服务站认为卫生监督员的处罚措施有瑕疵,救济途径有哪些?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