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因为我不能按约定时间十天内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判卖方收取的定金不退。请问律师有何办法
更新时间:2020-03-30 22:34:27
问题描述:
我有一个买卖
二手房案件,卖方因为我不能按约定时间十天内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将房子卖给了第三方,买方依据卖买
合同中另规定,如果在银行办理不了贷款,可以用现金或其它形式在六个月内完成此贷款,提起了诉忪,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未能提供有效的银行证明,说明在约定的十天内去银行申请过贷款,判卖方收取的定金不退。买方去银行开过证明,但银行回答当时収到的申请件多,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东莞农商行与其它行不一样,收件审查合格后才盖収件签,不合格审件完后就退回了,退回后也与卖方微信沟通过,买方到其它行再申请贷款,可卖方因房子市场大涨价,在不通知买方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第三方。买方的定金损失,房子也未买上,银行也不出收件签让,只是口头上说记不清楚,买方只有提请贷款的申请书,法院说
证据不行,请问律师有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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