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让孩子接受专业的早教培训,被告要求原告将剩余课时转给他人并不合理合法,是否需要写进去
更新时间:2020-04-01 11:08:50
问题描述: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让孩子接受专业的早教培训,遂与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编号为GA-209143),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线下早教课程培训,授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强佑新城底商三层。协议购买课程89课时,另外加99元赠送9+9课时,共计107课时。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培训学费18999元。直至2020年2月,因疫情被告无法开面授课程,要求原告直播听课或等待疫情结束继续上面授课程,因原告直播听课条件不允许,且原告之子已经满3周岁,疫情结束即将去异地上幼儿园,原告在京所租房子2020年5月31号到期,因此,原告无法继续上后续课程。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跟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剩余培训学费,被告要求原告将剩余课时转给其他人,协商无果,被告又以没有全面复工为由,要求原告继续等待,等到6月份之后再协商退费事宜。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将剩余课时转给他人并不合理合法,并且有意拖延退费。原告认为,原告仅参加了58课时的培训,尚有49课时未参加培训,其中有9课时为99元购买,9课时属于额外赠送课时,被告应按照平均课时费用(即18999元/107课时,约178元每课时)退还剩余49课时的培训学费,共计87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致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愿判如所请。
请律师帮忙看看诉讼状内容是否可以,对于赠送课时是否需要写进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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