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款1是否符合中央或省政府文件规定2、山西省或晋中市的相关文件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09-01-29 09:47:45
问题描述:
我是平遥县第一针织厂全民所有制职工,工龄30年。我厂属于县属国有企业(98年前属于晋中市属企业),06年8月申请破产,至今未实现破产且以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未实行过身份置换。06年6月,我厂领导按照《平遥县企业改制领导组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妥善安置职工的补充办法(试行)》,其中有如下条款:1、男职工48周岁至49周岁(本人满足该年龄要求),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法定年龄,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实行离职自养,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每满一年工龄给予本人500元的经济补偿。 2、职工自愿的原则就是破产企业职工可以选择平发(2004)18号,(2005)7号文件规定或本补充办法 但是,经过我们职工要求,县政府未出示上述两文件,因此我们未签字,至今未得到安置,除低保外,也不曾领到任何失业金、安置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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