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方动手打人,双方都有受伤,误工费,去医院检查右脚挫伤,用了一千元的费用,我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9-09-05 05:46:48
问题描述:
从3月份做工到8月22日,做泥水工。因9月1要开学要钱,8月23日晚上因一言不和,我方拍了一下他的桌子,他方动手打人,双方都有受伤,我方报警,警方出面协调。双方同意协调已鉴字盖手印。事后他又追究我方的责任。《我方还需要付对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 8月30日 后因工钱没有拿到,老板不出面,只好跟着代班,要他把我们做的事,对一下,算一下工钱,在进门的时候,他大力关门,把我的脚夹在缝中,后我报警,一个小时后警察来才把我的脚门缝中拿出来,去医院检查右脚挫伤,住院三天,用了一千元的费用,我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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