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今年一月交旅行社去韩国和山东游费用,(因拿回近半年时间,一同去游客缴费标准扣除
更新时间:2019-08-22 19:12:2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与今年一月交旅行社去韩国和山东游费用,合计4580元。山东游已走完,韩国游,五月份因旅行社漏报,赔偿我400元(俩人),经协商改为6月21日,中旬初,又通知我由于人员不够,改为九月。因本人下半年要带孙子,没时间游玩,请求退回游韩国费用,旅行社提出缴费时,赠送的保健品要退回,(因拿回近半年时间,已食用五分之一,该社要按包装盒标注价格,扣一半款,1500元)。因此发生争议,
因此我提出,要退回全部款项,(包括2017年5月预交一万元旅游费用,还剩六千七百多元),该社提出,交一万元当年
赠送了,六次温泉游费用扣回(争议产生扣费标准,我提出可按不是会员,一同去游客缴费标准扣除,;该社要按个人游标准,每次扣355元)差额每次200元。
费心了,谢谢!
一个年近七十的老头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