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更新时间:2019-08-12 15:24:57
问题描述:
在被执行人的房屋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情形下,可以对房屋实施强制管理,用房屋出租收益逐月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强制管理,又称为收益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
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由此可知,在被执行人的房屋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情形下,可以对房屋实施强制管理,用房屋出租收益逐月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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