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11月政府安置部将我安置到某行政单位,这违反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第三十七、这样的承诺
更新时间:2019-06-13 08:28:47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退役士兵,在2010年11月政府安置部将我安置到某行政单位,并开有《安置介绍信》,单位不接收。这样一拖就是五年多,直到2016年2月在那单位正式上班。在安排正式上班时,某安置机关要一我在个人承诺书上签字,内容是:要我放去从2010年一2016年这五年多的工龄及相关经济补助。这违反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这样的承诺书具备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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