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是15年8月18日到17年8月18日止,求问此汽车租赁合同乙方第二次于19年5月
更新时间:2019-12-02 03:08:04
问题描述:
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是15年8月18日到17年8月18日止,于16年2月3日甲方违约收回小车。第一次乙方起诉甲方返还保证金2万元和随车物品损失5千元和保险赔偿款4千元,法院于19年4月13日支持乙方全部诉求,但是法院判决书结果上没有解除合同内容。
求问此汽车租赁合同乙方第二次于19年5月23日起诉甲方,违约造成直接损失赔偿6个月租金22000元,乙方超过时效性吗?第二次乙方诉求会胜诉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