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使用权应当在先,商标局依法应核准何厂的注册申请?
更新时间:2019-04-24 16:41:33
问题描述:
案情介绍】甲厂于2008年初开始使用“超人牌”注册商标生产自行车轮胎,并于同年底开始投产胶鞋等相关产品。但在此期间,甲厂发现乙厂未经商标注册早已开始产销“超人CHAOREN” 商标的胶鞋。甲厂遂派员与乙厂交涉,在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甲厂主张:乙厂未经商标注册而产销胶鞋,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同时乙厂使用的“超人CHAOREN”商标又与甲厂的“超人牌”轮胎商标相近似,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乙厂则主张:自己早在2007年时即已使用该胶鞋商标,商标使用权应当在先,并且甲厂试制投产的胶鞋也未经注册而使用了“超人牌”商标,故构成侵权的恰恰是甲厂。此后,双方争执不下,将其争议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提交争议后,甲乙双方又于同日内就各自的胶鞋产品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注:轮胎与胶鞋不属于类似商品]。 问:1.如果本案所述属实,甲乙双方的主张有何法律根据?2.如果甲乙双方同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审查的要求,商标局依法应核准何厂的注册申请?为什么?3.如果轮胎与胶鞋属于同一类商品,乙厂的继续使用行为属何性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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