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客户延迟付款必须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请问客户这样说我拖
更新时间:2019-01-25 16:47:09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合同约定完工验收合格立即付清尾款,如果客户延迟付款必须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客户以我拖延了一个月工期为由拖着不付尾款,还说要我承担一个月店面租金。我们是在10月30日完工,客户验收时说有些地方不合格要求整改,而我公司认为工程已经达到交工标准,客户不认可,后来实在没办法,我公司只有妥协重新按照客户要求返工。还有就是设计变更导致交工日期延后。客户自我们开工到交工一直没有催进度,而且客户的租赁合同起租日期是2018年11月18日,客户正式开业日期是2018年11月28日,也就是说到客户开业只需支付10天租金。请问客户这样说我拖延工期一个月合理吗?客户拖着我20%的尾款不付,我公司现在发不出工人工资,我公司可以带工人去他那里讨要工资吗?我公司发不出工资工人可以直接找客户要工资吗?如果客户不给尾款我公司可以拆走已经装修好的物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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