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异议
更新时间:2018-12-20 17:32:5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刚刚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现就单位有关部门和市社保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和11月22已核定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5月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1980年6月不符的情况提出申诉。
1980年6月,我被招收为原单位部分职工子弟顶岗临时工,一直到1985年5月我正式参加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凡在本企业内没间断过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视为企业连续工龄,原单位也就为我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予以认定。
2018年10月,我原单位提交档案与公司有关部门,报批退休事宜。不久,公司审核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5月,随即,我分别给公司和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诉。公司有关部门把我的实际情况反映给市社保局。2018年11月21日社保局上会后,仍然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5月。这个结果我不能认同,现提出申诉。
一. 关于档案中1980年6月至1985年5月原始材料缺失问题。
1. 从建档开始至今,档案一直由单位保管,个人接触不到,档案里的资料是否完整或缺失,与个人无关,要由单位承担责任。2002年,原原工作单位与公司其他厂合并。2005年7月原工作单位解体,职工分流,我被分流到退休前所在单位。2012年7月我划归到公司一生产厂,2014年7月我又回到退休前所在单位至退休,这其间个人档案随之几经变更隶属关系,其完整性个人保留意见。
2. 档案中,从1993年5月28日公司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审定书中可以明确看到,经审核,确定我于一九八0年六月参加工作”,“截至到一九九二年底,其连续工龄为十二年七个月”。特别在1980年6月和12年7个月两处盖有公司劳动工资处工资专用公章,应具有法律效力,属单位行为。既然连续工龄明确,则说明1980年5月到1985年6月的原始资料齐全,否则,公司不可能确认连续工龄为12年7个月。因此,档案中缺少从1980年6月至1985年5月的原始资料的问题,单位要承担责任,个人不应承担由于单位的原因而产生的后果。
3. 由于原工作单位撤销已10多年,可以证明的单位不存在了,本人无能为力,应由公司来解决处理这一问题,不能一味强调1980年6月至1985年5月期间的原始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二. 档案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可以印证参加工作时间。
1. 在双退职工招工登记表中显示出1980年至1985年5月在原单位当临时工( 表格里显示有“在家务农”,其原意是农业户口)。
2. 档案里于1986年10月7日填写的入团志愿书中的个人简历,显示出1981年7月至今在原所在单位工作。
三. 其他相关材料证明。
1. 在同期顶岗一临时工的档案里,找到一张1983年元月工资表复印件中显示出有我的名字(由于过去文字不规范,名字的第三个字,属简写)。档案里有原单位证明,证明其在该厂工作,这样也可以间接证明我在原单位工作。
2. 在2017年《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中显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6月15日,并且至退休前20多年一直享有从1980年起至今的企业工龄工资。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请省厅领导研究复核,恢复我1980年6月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以减少给我带来的损失, 维护一个安钢老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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