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不履行供货合同,甲方可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吗?
更新时间:2006-08-29 17:21:01
问题描述:
甲于2003年12月与乙签订了某产品生产原料的供贷合同,履约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履约期间按月均衡供货,在2004年1月、2月里,乙方没有按约向甲方供货(根本就没有),甲方在2004年1月、2月里不得不在市场上高价购买该生产原料,以后乙方按约向甲方供货,到现在2006年8月甲方仍未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请问1、甲方还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其理由为何;2、甲方可以以乙方违约在先,要求乙方不再供货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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