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7月建设局一下属企业合并到集团,上述企业的要求合理吗?法律角度应该怎样解释?
更新时间:2018-09-03 21:40:34
问题描述:
公司属于国资委下属集团公司,17年7月建设局一下属企业合并到集团,从7月1日起,薪酬服从集团管理。集团员工实行的是年薪制,到18年2月集团员工绩效薪发放后,合并企业全年收入同集团员工比较了一下,差异较大。下半年薪资同集团员工同级别相同,主要区别在上半年,两公司先前的薪资管理制度不同,同级别差在2万左右。而且17年国资委对下属企业进行了调薪,优秀项目还有奖励,而合并企业只享受到了合并后下半年的薪资和绩效,上半年的薪资绩效仍按他们以前的标准发放。现在合并公司有几人闹事,要给他们补足一年的差异,这个要求合理吗?而且集团公司以前也有过合并案例,实行的绩效薪发放都是合并前按各自以前制度,合并后按集团薪酬标准。有了这个惯例,上述企业的要求合理吗?不补的话,法律角度应该怎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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