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吗?应负全部责任。并口头承诺消防事宜,请问这样的事故,这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4-20 13:07:4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做儿童乐园的个体户,2016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当时他们的广场超市股东签的,(现己离职撤股了)约定2017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同时也是招商:三楼儿童乐园商铺。免租期办6个月,分别是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和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为双方约定免租期,如商场延迟开业则合同期与免租期相应顺延。我方需在开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首季度租金,和在本商场拥有(淘气堡,拓展,电玩,海洋球,其它相关电动及儿童娱乐设施),独家经营权。到现在一直没有顺利开业。他们没有如期交付场地,合同有效吗?合不合法
问题一:他招的是"儿童乐园场地"现消防通不过"没有单独的逃生通道,不能开。是他是责任吗?我能理解"你招我是做儿童乐园,没有改变性质,是他的责任,应负全部责任"。
问题二:2017年四月份县消防大队到儿童乐园场地执勤时,明确告诉商场,不具备开乐园,并指出,"乐园用的地垫,阻燃效果不行,不能建造"。2017年五月份,商场领导于我方废约为由,并口头承诺"消防事宜,全部搞定了″"送您有电话录音,命令安装施工,安装完毕后,又己废约为理由,把我的2017年1月15日至4月14日的免租期,用"不具备开业条件,把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调前到2017年7月15日至9月14日为理由,无奈签字,每月租金近4万5千元,十三万多元成为泡沫说没就没了。。这种做法合法吗?商场诱迫我在没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试,致消防执法大队,劝关门,先办手续才可以了开,消防走后,吩咐我,开起来,"别给商场带来影响,共二次,十月一日消防直接贴封条封电,后还要求我方到其它地方接电营业。导致消防大队下令抓人才停业,请问这样的事故,是谁的责任。
问题三,2017年9月26日,新來的总经理"先交首季度租金,好向懂事长汇报十月1日正式开张″为理由,十三万多元,如落石下井。六个月的免租期,三个月的租金。更可恼的是还要追究:至2018年4月份的租金,及迟滞纳金等相关法律责任。这合法吗?经过了上下几十次交谈,懂事长说不关事,与合同签字为准。口头不算数。何况他己经走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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