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事。
更新时间:2017-12-18 18:53:2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5年4月1日与“某某”签订有租赁合同一份,租房限期至2018年4月1日。
该房屋产权隶属于集团,“某某”之前与集团签有合同,当初因为他不想做了,就把该门面转租给我。“某某”于2017年8月亲自过来找我沟通,其称:该门面实际上他与集团签订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止。意思就是让我不用经营到2018年4月1日,提前让我搬离。对这突如其来的的决定,以及导致我无法按照合同时间经营下去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办?我与某某签订的合同,都有双方签名(无手印),条款中明文描述有:“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目前该门面已经由另外一位经营者与集团签订有租赁合同,该经营者责令我2017年12月31日必须搬离。试问:“某某”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全责及一切损失。如本人想早日了结此事,应该怎么做,是否是要等到12月31日才去处理呢?如需要起诉对方,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呢。。。。。有何依据,请律师麻烦列出一下!!!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