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团购费定金不给退,外地企业本地起诉可否?
更新时间:2017-12-09 20:27:29
问题描述:
看房,买房,交定金。收据上名目一项被写成“团购费”。销售企业是一家外地来的置业公司。房子在本地。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只签了一个选房确认
单。单子上没有约定任何条款。并有一行小字,原文:“注:此单选房确认时间只限当日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具有选房用途!”。团购优惠内容宣
传为口头宣讲,表示交1.5万顶三万,没有文字无法举证。当天傍晚交完钱后,我们因为在网络上了解到这家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履约的风险。并且该公司目前在售房产分3次被质押给三家投资公司,质押比例不明。现在,我不想要这个房子。因为情况实在太复杂。风险高。售楼方面表示这个钱不给退。我们要起诉。现在有如下几个问题?
:
1:这笔钱应被认定是什么性质?
2:如果这个钱被认定为定金,那么我们没有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的有关定金的法条中,定金用于担保债务履约的内容,认定这笔钱
在没有债务责任的情况下不成立。应返还交款人?
3:如果这笔钱被认定为团购费。过程中我没和开发商签购房合同,销售企业的居间服务没有完成,我自然也没有享受优惠。那么这笔钱是否应当退还给我
。
4:对方无理扣留我的资金,我是否可以主张在讨要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车马费,以及律师咨询费,辩护费,诉讼费。起诉书起草费用等损失的包赔。
5:我们签订的这个选房单是否会被认定成一份合同,因为这个单子已经有了双方当事人信息,标的信息和价格等条件。
a:如合同成立。在对方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方有可能在办不下贷款的情况下,不按约定退首付,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8条主张不安抗辩权
,解除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b:如果认定成合同,置业公司的居间服务是否完成了,并可以合理合法的收取这笔团购费么?
6:因为我们担心他们违约又不退钱的情况,要求售楼员在收据上写了一句话原文:“若客户配合情况下,若贷款办不了时全额给退”后半句是我们的要求。前半句是对方要求加的。那么我们可以不可根据这句话的约定,顺利退款。(售楼员吹嘘黑户都可以办下贷款,但实际上我不能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和符合银行要求的银行流水。他欺诈,我没法举证就不追究了。但作假属于违法因此约定是可以不配合的对么?)(“办不下来贷款时”是一个时间约定节假日就办不了,是否可以作为依据?)
7:这个a地来到我们b地的企业。我们是否可以在b地本地起诉。如果不能,起诉置业公司的委托方房地产公司,是否可行?是不是非要原告就被告,去a地起诉?(我们在b本地看的房子,交的钱。他们经营的房产展示中心也在b地是否可以在本地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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