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可以起诉出租人?
更新时间:2017-11-23 11:09:15
问题描述:
2005年经与承租人签订临街房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租赁期限自2005年11月30至2023年12月1日,使用时间18年,并一次性支付房屋使用权转让费金额10.5万元,我成为次承租人,随后承租人把与出租人签订的相关的资料(校方开具交款收据金额7.23万元,<签订转租协议时由承租人找到校方签上承租人夫妇二人姓名并加盖章,声称校方同意转租>、校方颁发的房屋使用权证、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协议<租赁期限自2003年12月1至2023年12月1日使用时间20年>等)全部交给我后,出国至今未归,出租人与我均无法联系上承租人。2015年出租人(某市大学)同意按4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由于还有8年时间未到期,提前拆除房屋,我认为赔偿太低,没有同意; 2016年6月校方张贴通知(落款为校方并加盖校方公章),8月在与我未协商好情况下,强行将房屋拆除。现今我以侵权为由诉讼至法院,法院坚持为房屋拆迁事项,按高院规定不给于立案,同时,又以单位集资房屋为由不给立案(出租人为校方出地,承租人为校方教师出资共同集资营建学校大门两侧的营业房),请给予指导分析,我如何可以打赢这场官司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