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在2审时作证据,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属于有效的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7-11-20 10:37:34
问题描述:
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在15年8月18号到17年8月18号止,乙方在15年10月份车子修理发票原件交给了保险公司,在一审时乙方提交15年10月份发票复印件6000元交给法院但甲方不承认,于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9000元(此票是税务正规发票)在2审时作证据,法院会采信吗?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属于有效的证据吗?是否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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