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返还安家费?谢谢。
更新时间:2006-06-22 06:30:01
问题描述:
因升学考试,我欲终止合同。2005.7.1我和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合同。现在眼看就要到2006.7.1了,于是我去人事科洽谈合同事宜。
可是人事科告诉我,我要先提交(不续约而终止的)申请。然后公司才能讨论是否审批。而且还要依据公司的文件要我返还2500安家费(可合同里之字未提返还事宜)。还告诉我,如果我不那么做,那么公司就不能在合同到期的时候给我开(合同终止的证明)。那么其他的手续,诸如:户口,档案,保险的都不能给我办。
我的问题是:
是否要返还2500元安家费,
如果不返还安家费,公司就不给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合理,我该如何对策?
一般办理手续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时间期限呢?
附上: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
9.1 在本合同期内,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
9.2 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和员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公司和员工书面约定的其他终止本合同的事由发生的:
3)员工达到依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4)“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本合同其他终止事由发生的:
9.3 公司和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且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公司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后解除本合同的。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
协议的。
公司按照第(1)款解除本合同时,还应依法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
9.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本合同,且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得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纪律的。
(二)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8 除非另有约定,若员工不能或不愿意继续受聘与公司,员工应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公司。若员工未提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离开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9公司违反或解除本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9.10 员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但违
约金至多不超过六个月本人工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给予赔偿。
9.11因以上第9.4,9.6款解除本合同,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9.12 终止、解除本合同时,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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