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于1999年7月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拿出当年的处理意见作为依据。请问谁的证据更具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7-09-14 10:41:54
问题描述:
包产到户的时候,村组织将集体的养殖场和粮食仓库连在一起的整块地处理给我作为宅基地使用。于1980年建好一栋木房后。结果1988年隔壁邻居欲侵占一小块地作建房用。由此发生矛盾。当时的乡政府作出调解意见:对方可以占用一小块约20平米地建房。并形成争议地块。之后对方也没建房,但争议地从那时候起一直属于我管理和使用,并且于1999年7月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最近对方又欲侵占争议地块。并拿出当年的处理意见作为依据。请问谁的证据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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