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物业使用中禁
更新时间:2017-08-15 19:54:21
问题描述: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后面的省略)
目前我邻居把空调外机安装在“公共”空调外机的正中间(该位置可以安装两个空调外机),导致我无法安装。请问我领居的行为是否已经违法了上面的第(2)中的占用公用部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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