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办理违约如何计算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7-07-05 09:47:50
问题描述:
我2013年在桂林临桂买房,办理不动产开发商违约了。具体违约金是怎么计算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2016 年6月30日前,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通知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分别处理:
1、约定日期起180日内,出卖人应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一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18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后协助买受人办理退房手续,买受人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出卖人在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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