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被告人因在邢台经商通过其父,找原告借现金50000元,月息一分,被告写有借款条。经法院
更新时间:2017-06-01 17:20:41
问题描述:
2011年8月被告人因在邢台经商通过其父,找原告借现金50000元,月息一分,被告写有借款条。经法院调解,被告于2016年2月某日前还清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若逾期末付,利息继续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2月某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没有履行调解内容。原告电话催要一年半未果。申请执行。?1,逾期利息能否按本金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2.能否查封配偶和子女的银行卡,和财物?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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