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08年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法登
更新时间:2017-04-28 14:02:35
问题描述:
男方婚后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法登记为股东,所以找其父作为挂名股东,没有签署任何代持协议。但是男方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过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证明其真实拥有股权。后来公司由于融资原因做了VIE架构,其中的离岸公司也是由男方父亲挂名为股东。分居期间,男方转让了其父挂名的BVI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打入其父账户中。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离婚的话,女方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和公司往来邮件确认男方在国内母公司的实际股东身份,进而来确认他对BVI公司拥有股权,要求分割在其父账户内的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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