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
更新时间:2017-04-20 22:28:25
问题描述:
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1)七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一百万元。(2)八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九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十万,丁从合伙企业分回二十万。(4)十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三十万。(5)十二月,B银行一百万的贷款到期,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四十万。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面问题:对于不足的六十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庚清偿全部六十万?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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