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函您好:我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于今年承接了苏州市一酒店装修工程,我方具备施工资质
更新时间:2017-02-16 06:33:31
问题描述:
律师咨询函
您好:
我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于今年承接了苏州市一酒店装修工程,我方具备施工资质但是由于当地施工准入要求和方便办理证照原因借用苏州当地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合同条款双方已拟定但并未签字,甲方就要求我方入场施工了。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就施工问题发生以下分歧:
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导致停工,合同条款中注明甲方委托我方代办施工许可甲方进行配合,由于甲方拖延和不配合导致施工许可证一个月才办理下来,甲方拿到施工许可证后不通知我方又拖延了一个月才通知我方复工。前后停工两个月造成我方损失。
2: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严重拖延进场时间,导致我方无法按照预定施工进度进行施工。甲方要求我方复工但是对自行采购的材料依旧无法提供进场时间。
3:施工图纸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进行了变更,我方要求按照变更项目进行签证办理,要求甲方从新进行对标,甲方一直拖延不进行办理,由于变更项目比较多,金额比较大,我方要求变更项目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计算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内进行支付。
4,停工当月的进度款,甲方一直没有支付。
综上所述,我方是否可认为是属于无合同,但是实际进行了施工,是否可认为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是否可以用住建部合同范本作为依据。
我方是否可向对方要求进度款。并追讨停工所带来的损失。
并拒绝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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