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我朋友经人介绍去了一家理财公司分公司上班,该理财公司是从事国企控股企业施工项目融资(共3家
更新时间:2016-12-14 12:55:01
问题描述:
事情经过:我朋友经人介绍去了一家理财公司分公司上班,该理财公司是从事国企控股企业施工项目融资(共3家企业,分别是A,B,C),合同是借款合同,借款方和打款账户是3家企业,该公司则拿中介费。平时利息支付也是3家企业。
后经顾客举报,该理财公司被公安查封,目前得知,该公司利用假pos机和假合同,设立资金池,将部分融资款用于C公司项目,同时还借了A公司的部分融资资金用于c公司项目。
我朋友在这家理财公司入职时,接待人说自己是区域经理,所以给了朋友名头是城市经理(但后来了解到该理财公司实际不存在区域经理,只有分公司经理,营业执照负责人是也该接待人。)我朋友上班期间主要负责分公司日常管理和业务销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过五险一金,但有和接待人签过一份承包合同,内容是承包分公司的管理工作,里面有提到业务提成,合同落款盖章是分公司章,该公司的业务开展主要由业务员出去派单,也有很多上门客户兼职拉拢自己的客户。自己也有客户,也拿提成。
想问下,几个问题:
1,我朋友在这个事情当中要负什么责任。
2,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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