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法人代表,股东却是我及儿子。丈夫隐瞒签订的严重不平等转让协议,我能否挽回损失?
更新时间:2016-09-01 11:17:57
问题描述:
我丈夫于14年3月向黄某借款20万,口头约定5分息。同年,二人公司业务合作,因黄某过失造成订单丢失,黄某拖欠货款及合同承诺的模具费总计11万余元至今,我方因此无法如数还款。
今年,我公司经营困难,黄某以有大量订单、资金为由主动要求合伙:承诺注资45万元,占股50%(我公司以设备折算为45万元,占股50%)。不收取之前债务的利息,并再借给我丈夫30万。
谁知我们于3月份将公司设备搬至合伙地址后,黄某并不遵守上述承诺,且之前所说的订单、资金等存在严重虚假。
我丈夫因为其他外债所迫,不得已向黄某协商转让设备。6月30日,二人在我和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黄某非但不承认模具费,且将货款自利息中减去,即除去货款和我们已经支付的数月利息,黄某仍然收取了19万的利息。
我丈夫虽然为法人代表,但持股人为我和儿子。我想请问:
1,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如能通过法律主张无效,可能会怎样认定我丈夫的责任?
2,协议所述的利息和以息抵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支撑挽回损失?
3,约定模具费的订购合同是14年签订,是否还能以此合同主张模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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