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公共配套设施未合格起诉能否胜诉?
更新时间:2016-06-09 18:13:32
问题描述: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违反了《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建设工程公共配套设施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工程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的标准。就此问题,本人向区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及房产主管部门正式书面反映过,但可能由于该条例对于有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原因,这两个部门均未对这种违规交付房屋行为进行查处。请问在没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商交付房屋违规的情况下,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仅有相关配套设施部门或单位给出的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未经验收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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