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按协议约定执行,是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03 22:46:22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4月10日交全款当日同开发商签订了《立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了“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停车位編号为2F213T号,立体停车位一层。
车位交付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违约处理为“3、若甲方无故不能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内将在位交付乙方使用,每延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车位已付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若延期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五天内将乙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并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乙方不解除协议,甲方应按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该车位已付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事实是:去年底当我们问起车位问题时售楼员才告诉我们原我们买的立体车位地方因管道占位无法施工,让我们另选其他立体车位,或加钱买原位置的独立车位。我们说二种都不选,按协议书办,因此同开发商僵持到现在。
我们的问题是
:1、协议时间已经过4年零4个月了,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2、我们能依据协议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