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东莞市长安镇品质电子厂的一名维修技术人员,于2004年2月25日进厂工作,在2005年9月份因工
更新时间:2016-03-11 11:04:47
问题描述:
我是东莞市长安镇品质电子厂的一名维修技术人员,于2004年2月25日进厂工作,在2005年9月份因工负伤,造成右手食指缺失,右手背有约10平方厘米疤痕,经工伤鉴定评为九级伤残,因负工伤后自己在公司更加努力工作,后提升维修组长,并在2010年提升为维修主管,因为公司长期以来没有支付加班费,我们公司强制要求拿月薪无加班费的职工必须要每月上240个小时才不会被扣工资,去年下半年有几个月我每月只上了200个小时左右没有扣工资,从15年11月开始又强制要上220个小时才不扣工资,这种情况是不是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我可以追回以前的所有超时加班的加班费吗?我可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可以得到每年一个月的劳动补偿金吗?可以得到工伤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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