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对吗?
更新时间:2015-12-28 21:21:13
问题描述:
国税总局对混合性投资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现有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二人投资成立,合同中写明,合伙期限为五年,企业由甲方一人经营,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万元的利润款(包含工资、利润),到期归还乙方投资款,乙方不参与经营,不在工商部门登记。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如企业发生亏损,一万元的利润款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付了10万元利润款后,说企业亏损,就再也不付利润款了。因为利润款包含工资,不付利润款乙方就没有收入了,乙方做了4年辞职。5年期满后,乙方起诉甲方归还投资款。法官说乙方没有工商登记,不是股东,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最后乙方只能按借款数加利息减去10万元的利润款结算。这样乙方4年的工资一分没拿到,后来乙方按合同起诉甲方支付利润款12万元(实际上是起诉4年的工资,每年3万元,如按合同计算4年应支付48万利润款。)。法官以乙方只拿固定回报,不承担风险,不属于投资性质,而是借款性质,不支持乙方的诉求。乙方提出4年的工资没拿到,而且时间超过了工资的追诉期,只能按合同起诉支付利润款,法官说我只能按合同上支付利润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判你败诉。
按国税总局混合投资的要点,乙方完全符合混合投资的条件,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利润款,可是法院为什么不按混合投资性质来判案?这混合投资不是同《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有矛盾了吗?请各位给予解释,混合投资是依据那一部法律能够成立的?法院的判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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