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复印件就能够当举证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5-12-06 22:57:14
问题描述:
原是城镇集体企业,2001年8月改制成私人有限公司,时间距现在已经有14年多了,原集体企业销售员在改制成的私人有限公司继续从事销售工作至去年2014年5月与该私人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该私人有限公司老板也就是原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该销售员归还2001年8月改制前的业务单位欠原城镇集体企业货款大约70万元左右,而该70万元左右欠款仅仅是凭企业改制时市(县级市)农村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及长期投资等资产申报确认情况表”下面记有:该销售员姓名下有约70万元左右的金额(整张纸均是电脑打印的复印件),而且该评估报告书复印件上面反映的金额,从来没有与该销售员进行过核对也没有该销售员的鉴字,因2001年8月改制时有镇政府文件上面讲改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归现在公司的老板所有!现在请问:仅仅是凭企业改制时市(县级市)农村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及长期投资等资产申报确认情况表”评估报告书复印件上面反映的金额这70万元左右金额到底有没有法律效果?该金额是否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现在法院法官说他们没有权力推翻“企业改制时市(县级市)农村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及长期投资等资产申报确认情况表”评估报告书复印件”要我自己去找证据来推翻它,法院法官这样说应该是错的,不对的!是吗?现在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吗?难道仅凭复印件就能够当举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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