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合同纠纷咨询
更新时间:2015-11-29 19:15:10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有一个关于房产继承合同方面的问题:
父母留下一套房产,我们姐弟三人就房产继承分割达成书面协议,房子拟给二姐,条件是他们家给大姐和我两家各支付90万元补偿款,在协议签署后一年半内分次付清,其中第一次为首付 (各10万元) 。协议规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能付清补偿款,则二姐家得房资格被取消,房子归属由大姐和我两方重新竞价分配。二姐一方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在“扣除首付款”之后予以退还。当初规定这个约束条款的本意是很明显的,就是对违约要有处罚。不按期付清补偿款属于违约,处罚的办法就是违约方要承担相当于首付款额的20万元的损失。
然而事情的进展是,由于二姐家内部人为的、恶意的原因,直到超过约定期限时,他们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我和大姐按照协议规定重新竞价后最后决定房子改归大姐。现在的问题是,二姐家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那20万元如何扣除。协议的表述是说二姐家“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在扣除首付款之后予以退还”,眼下的争议是,由于二姐家自始至终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所以他们家认为不存在已经支付的补偿款,所以也就不能扣除首付。这样一来他们就逃避了违约责任。但我们认为,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和相关条款等上下文关系,在协议中设置首付款条文的本意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对违约要有处罚。超过期限钱没交足就是违约,一分钱没交更是彻彻底底的违约,更应该接受违约处罚,应当按照协议文字的本意来理解条文的初衷,现应从他们继承分得的房款中扣除20万元。
这20万元到底该不该扣除,这是争议的焦点。我希望能够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获得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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