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2015-10-23 17:35:16
问题描述:
甲方驾驶电动车超越前车,判定为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款第四项。乙方持手机通电话驾驶前轮制动失效电动车,判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款第五项。警方判定责任双方相同。请问:乙方左手持手机打电话与右手持手机打电话的责任判定上是否一样?警方的责任认定书上没有写明乙方右手持手机打电话这一事实,对责任认定是否有影响?甲方该如何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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