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5-10-20 11:05:27
问题描述:
因儿子需要在武进购买婚房,选定一套预售商品房 。
按照卖方要求,我在2015年9月23日向卖方缴纳定金2万元,并约定在10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其余房款83万余元。
18日我们一行四人带着83万余元(已在10月15日打在银行卡上)从宜兴赶赴武进湖塘凯尔锋度售楼处签约。
签约中我们发现:卖方已经打印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中只有每平方米6千元这一项是双方协商的,其余条款全部是对卖方有利的内容!
该合同中最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的有以下2处:
1.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中“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是卖方的合同却故意修改成:“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X 利率付给利息。”买方再三据理力争要求修改,卖方就是不肯按照规范合同和法律规定修改,并声称这个就是霸王条款,不管那个监管部门来干涉也不会作任何修改。(有现场录音为证)。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双同意按照下列第 X种方式处理:
但是卖方的合同却修改成:“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3.因其它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等一些 难以预料的情形发生而导致迟延交付,此类事件包括施工中因天气影响及其它异常困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等,……。
该条款把“施工中因天气影响及其它异常困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等,……。”都加入了不可抗力范围内。据此,出卖人就可以在以上情况中找出任何一个理由来推卸逾期交房的责任。
出卖人在合同中对其它条款作有利于出卖人的修改还有多处,在此不一一列举。
我们依法合理的要求被拒绝后,只得向监管部门投诉寻求解决。但是,辗转武进房管局、建设局等部门反映后,得到的却是令人心寒的结果:在向建设局开发科一位丁科长反映合同违法内容时,他不对照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竟然拿出其他开发公司的合同来比对条款内容,说都是这样写的。并且说对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备案,不审查,也不管合同内容是否违法(有现场录音为证)。
今天,我们再次找出卖人协商平等签约,出卖人依然强硬,不肯修改任何合同内容,并威胁要发律师函没收定金和另行出卖房屋。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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