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情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更新时间:2015-10-18 21:20:31
问题描述:
请问这一案情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受害人:吴*,男,出生 1957年5月21日,身份证号: ,电话:
2014年2月10日吴*经程*介绍认识了自称是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经理的李*。李*提出以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同去承接重庆***酒店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李*拿出一套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彩色复印件),其工商注册资本叁亿壹仟壹佰柒拾万元。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施工资质(彩色复印件)。当时吴*确实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相信了这是一家有资质,有实力大公司。于是吴*、李*、程*三人就共同承接该工程项目一事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内容详见合作协议书)。
然后吴*、李*、程*等人共同一起到了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酒店装修工程发包人)的办公室(重庆*大厦15楼)与法人谢*恰谈承接工程项目事宜。谢*说他们已经用两亿元人民币从重庆金易房地产公司法人简*那里收购了重庆***酒店。
经协商后李*与谢*达成了施工合同(内容详见施工合同);合同价暂定贰亿元人民币,合同中要求打合同履约保证金壹仟陆佰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承包方必须将壹佰万元打入发包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个工作日内再将壹仟万元支付给甲方;乙方在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下伍佰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
2014年2月12日李*当着众人拿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企业法人私章签订了施工合同。李*要求吴*先打壹佰万元,其余由他负责。当天吴*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将壹佰万元现金转到了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
之后由于李*一直未按施工合同内约定的资金到位,李*说他正在想办法;反而形成施工合同违约的局面,造成吴代华的壹佰万元定无法收回。后来连与李*也无法联系了;才发觉事情的严重性。
吴*委托河北**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到河北邯郸市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去调查,确根本找不到该单位。张律师到当地工商局调取了工商注册档案,对比发现注册资本只有壹亿壹仟壹柒佰万元,与李*提供的工商注册资本叁亿壹仟壹佰柒拾万元严重不符。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看了李*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发现盖的公章也不符合要求(公章上没有编号),有伪造公章嫌疑。说他们也曾多次接到投诉发现该公司在很多网站上的信息严重不符;但也无法与该单位人员联系上。张律师到税务部门想了解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但税务部门答复只有公安部门出具介绍信函才能提供。后来张律师到又到了河北省建设厅想了解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情况;得到的结果是经数据库查询未发现此企业。施工资质涉嫌伪造。
随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大厦15楼的办公室也不存在了;到*大厦物管才知道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在这里租用过写字间。给谢*联系却一直不能见面。据查吴*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重庆银行*支行用银行卡转入了**商贸公司指定的工商行*支行账户的100万元人民币在当天就被转走。
受害人吴*通过原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现**园区企业管理处白处长和重庆*房地产公司法人简*联系;简*亲口说与重庆**商贸签订收购***酒店协议已经失效;重庆**商贸没有获得所有权。重庆**商贸与河北**公司签订的装修***酒店的合同无效,是骗人的。这时吴*才知道被骗。
于是吴*到渝北区公安分局经侦队报案,但一直没有一个明确回复。只是说合同诈骗案可能立不起,叫我到法院去进行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情况受害人吴代华认为:
1、重庆**商贸公司法人谢*运用与重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没有生效收购协议,将装修工程进行发包,收取保证金。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完成收购,却将装修工程进行发包是为了收取保证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李*用伪造的河北**公司施工资质等文件和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与重庆**商贸公司签的装修重庆***酒店的工程施工合同;造成受害人吴*100万元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应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并且不排除与谢继敏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罪。
为什么公安分局经侦队没有立案。请问这一案情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