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不用重新起诉追究开发商的一房两卖责任?
更新时间:2015-10-13 09:25:36
问题描述:
2013年元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军产房的合同,并一次完成全额付款。合同约定:2013年7月底前交房,逾期90日退款付息并赔违约金10%。8月份开始到2014年3月,才找到开发商搬迁的地方,5月份才见到开发商经理,在要求给与房子或者转让他人时,被告知我买这房子有问题,即使等到房子建好也没有我的房子,什么问题也不讲,只说唯有退款是一条路。当我们同意2014年6月底一次全额退款后,就再也无法见到开发商的人了,只是在电话中一月一月地推托,直至2015年元月我要起诉时,开发商给我签订了一个“还款协议”:2015年3.15前本息110万元还清,逾期再追补10万元补偿金。但直到3.24才给了30万元,就再也不给了。这是,我发现他们内部的“退款单”上的唯一退款原因是“一房两卖”。5月份,我将他们起诉到法院,又让被告向两级法院以管辖权拖到现在。法院刚开过庭,问题的焦点是:1.我的情况符不符合高法有关一房两卖给予一倍赔偿的解释;2.如果开发商明知军产房不能卖给军队以外的人还与我们签合同收钱,以此来逃避赔偿责任,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3.加入第2条得到法律支持,是否可以依照法院的民事判决证明开发商的故意诈骗行为而起诉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4.我们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在先,发现他们一房两卖事实在后,那么我们起诉他们执行还款协议时还能否追究其一房两卖的行为?5.如果说只能单独追究一项,那么法院能否直接宣判还款协议无效而直接追究他们的一房两卖赔偿?是否不需要我撤诉后先是“还款协议”无效,再重新起诉一房两卖行为?6.其他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宣布协议无效的、有认为协议有效无效都不影响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事实成立的,我的主审法院应不应该参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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