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融资融券合同》证券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更新时间:2015-07-24 21:32:03
问题描述:
以下是证券公司在2015年7月6日未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却将本人股票账户锁定限制
交易,造成本人无法在7月6日上午交易卖出股票,致7月7日被强制平仓造成大额损
失所做的解释。请问证券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存在过错?依据《融资融券合同》证券
公司是否有权利未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却可将客户股票账户锁定限制交易?
营业部介绍基本情况:
客户林先生(信用资金账户********)账户于2015年7月2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
,营业部于7月3日上午电话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当日收市时,客户维持担保比例
仍低于130%。
7月5日下午,营业部电话通知客户可以在7月6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至维持担保比例
130%以上,即可不强制平仓。客户于7月6日8点53分追加保证金5万元,将维持担保
比例提升到130%以上。
客户账户于11:30分解除锁定,客户提出异议,认为7月6日在其补仓将维持担保比
例提升到130%后,公司未及时解除锁定,造成其委托卖出不能,并据此主张损失赔
偿。
初步法律分析:
1、根据双方《融资融券合同》的规定,“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
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T日),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担保物,致使规定期限
到期日(T 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乙方在T 2
日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甲方信用账户处于强制平仓状态时,
甲方除可以转入担保物外,不得对该账户进行其他操作,直至强制平仓结束。乙方
平仓操作不受甲方在平仓日当日转入担保物的影响。”
客户林先生7月2日维持担保比例跌破130%,7月3日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130%,公司
有权自7月6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进入强制平仓状态,此状态下客户除可以转入担
保物外,不得对该账户进行其他操作。
2、营业部电话通知客户在7月6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至维持担保比例130%以上,即
可“不强制平仓”。
实际上,公司确未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上述表述未明确表明公司放弃强制平仓权利
,公司亦未承诺,自开市起“客户可自行平仓”。此种情况下,客户认为公司自其
7月6日补仓至130%时即应解除冻结其可以自行平仓,是对“不强制平仓”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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