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共同成立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5-08-08 06:51:16
问题描述:
1.两家公司共同成立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80%股份方的法人任该商业城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占20%股份方的法人任副董事长,财务人员和该商城土地也是20%股份方的。他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非法集资,占80%股份方和占20%股份方的法人是否承担无限刑事责任,如果他们企业的钱不够还业主,是否还需要把他们自己的钱拿出来给我们业主?
2.他们非法集资的方式主要隐瞒工业用地厂房用于经营商业,虚构假公司、制假公章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是商城经营公司为出租方业主为承租方,一份是业主为出租方,虚假公司为承租方,年息15%),虚假宣传(传单、短信、网络),以包租返本方式采取集资,不特定对象达二百户以上,金额超1.2亿,虽然该工业用地厂房存在,是否可以算集资诈骗。中间发现注册资金由1亿(实到2千万),股东变更变为500万,涉及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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