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问题
更新时间:2015-06-11 12:30:16
问题描述:
事实:
2005年我舅舅(未婚,无子女)意外死亡,死者名下有一个铺面(公房),我们一家三口共同与舅舅生活在一起,并且户口登记地址也在此公房上,死者生前叮嘱死后希望继续将房屋出租给死者的一位好朋友,所以死者过世后我母亲(系死者亲妹妹)并未过问此铺面直到现在,前段我到房管局查询此铺面才得知在2005年死者过世后,这位朋友伪造结婚证并冒用死者女儿签名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经过多方沟通证明,我才看到房管局提供的2005年用于更名的原件材料,其中有1死者死亡证明;2结婚证(确系伪造);3买卖双方协议书(双方签名+死者女儿同意转让签名字样);4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无死者女儿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此铺面已被被开发商收购并赔偿第三人赔偿款。
问题:
1,我现在想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根据房租出租管理规定,公房不能继承,但死者死亡后共同居住人享受优先承租权,并且我们一家三口户籍直到现在还在此公房上。(时效有没有问题?)
2,证件造假(房管局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违反程序性规定(无死者女儿身份证明)。(房管局更名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房管局提出他们只有形式审查义务,我方会不会直接败诉?如果败诉接下来怎么救济?
感谢各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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