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5-03-07 22:30:32
问题描述: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正文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对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甲方的工作等秘密仍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条乙方按对顶要求,交还归甲方所有的物品,并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因乙方不配合交还物品或办理移交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乙方办理完正常移交手续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社保关系移交、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的手续。第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x元,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五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的责任。第六条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请问:在第四条中,包不包括保密费?如果不包括,保密费是怎么计算的呢?是按年计算还是按月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我们保密费,在第一条所提出的保密义务,我们需不需要遵守呢?日后如果就职类似相关工作,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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